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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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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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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体系以及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的责任,本准则不对注册会计师在这 方面的责任提出额外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审计相关事项的责任。 第三条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无论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还是在审计工作的其他阶段,注册会计师都有可能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本准则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哪些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内部控制事项。 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一)某项控制的设计、执行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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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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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2014.7.2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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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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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2014.5.14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特此公告。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名单.xls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xls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月14日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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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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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12.25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和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深圳市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四条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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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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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1.20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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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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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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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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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目 标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 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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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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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2013.8.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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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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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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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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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并按照本准则的 规定充分地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 (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 (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 (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 (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 目 标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三章 要 求第一节 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 第二节 初步业务活动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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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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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2012.12.13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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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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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012.4.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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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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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2012.6.1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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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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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2012.5.25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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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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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的第三条“试点纳税人生产已公布扣除标准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等产品应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其他纳入试点范围的产品原则上暂按成本法核定。如试点纳税人生产的产品能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参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定公告后,按投入产出法确定扣除标准。”废止,相关附件表格不再使用。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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