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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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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2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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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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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18.12.07生效日期:   2019.01.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18〕35号编辑提示: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财会〔2018〕3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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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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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审计抽样 (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审计抽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要求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该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用以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能够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审计抽样是其中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作为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审计证据》的补充,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选择审计样本以实施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以及评价样本结果时对统计抽样和非统计 抽样的使用。 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审计抽样(即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第五条 总体,是指注册会计师从中选取样本并期望据此得出结论的整个数据集合。 第六条 抽样单元,是指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第七条 统计抽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抽样方法: (一)随机选取样本项目; (二)运用概率论评价样本结果,包括计量抽样风险。 不同时具备前款提及的两个特征的抽样方法为非统计抽样。 第八条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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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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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  2002.12.20 【注释】条款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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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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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2002.4.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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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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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财会〔2017〕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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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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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进行审计时如何应用相关准则,这些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等。 本准则还对如何评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错报,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作出了规范。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估计不确定性,是指会计估计在计量时易于产生内在不精确性。 第四条 管理层偏向,是指管理层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时缺乏中立性。第五条 管理层的点估计,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和披露会计估计时选择的金额。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得出的、用于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的某项金额或金额区间。 第七条 会计估计的结果,是指会计估计涉及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在了结或者确定时的实际金额。 第三章 目 标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依据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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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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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  2000.8.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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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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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财会〔201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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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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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相比,这些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 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 (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实际或潜在的影响,许多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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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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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  1998.5.12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三)如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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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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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财会〔2017〕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我部于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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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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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责任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被审计单位、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假设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则被审计单位对其资产和负债的记录是建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的基础上的。 第三条 某些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然而,如本准则第二条所述,如果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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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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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1995.10.18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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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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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  199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一)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账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四、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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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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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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