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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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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11 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可以表现为预测、规划或两者的结合,可能包括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的一项或多项要素。 本准则所称预测,是指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最佳估计假设是指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 本准则所称规划,是指管理层基于推测性假设,或同时基于推测性假设和最佳估计假设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推测性假设是指管理层对未来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该事项或行动预期在未来未必发生。 第三条 在执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管理层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最佳估计假设并非不合理;在依据推测性假设的情况下,推测性假设与信息的编制目的是相适应的;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在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 (三)预测性财务信息已恰当列报,所有重大假设已充分披露,包括说明采用的是推测性假设还是最佳估计假设; (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与历史财务报表一致,并选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第四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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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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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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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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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本准则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报告致送对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报告使用者自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结论。 第四条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仅限于参与协商确定程序的特定主体使用,以避免不了解商定程序的人对报告产生误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本准则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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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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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5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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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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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11 号——代编财务信息(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以下简称代编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代编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使用的程序并不旨在、也不能对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 本准则不对代编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第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代编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编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拟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二)说明不能依赖代编业务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行为; (三)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性质; (四)说明客户管理层应当对提供给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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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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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财  政  部  2014年1月17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一、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所称的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在确认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应当确认为财务费用;由于技术进步、法律要求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资产的履行弃置义务可能发生支出金额、预计弃置时点、折现率等变动而引起的预计负债变动,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1) 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 对于预计负债的增加,增加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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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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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 年 11 月 19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有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应对措施。本准则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就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范围,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了有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和记录的要求。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所有其他准则的前提和基础。 其他一些执业准则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要求。例如,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的相关责 任。 第四条 除本准则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六条 本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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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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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 年 11 月 19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和记录项目质量复核方面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所有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 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实施的项目质量复核,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设计和实施的一项应对措施。项目质量复核由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项目层面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按照本准则要求实施的程序的性质、 时间安排和范围,因项目或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如果某一项目需要项目组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较少,则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需要执行的程序可能较为简单。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 管理》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责任,该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应对措施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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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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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15年12月16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一、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  答: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分析可变回报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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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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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7〕1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财  政  部  2017年6月12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第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而产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是否按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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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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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  政  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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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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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财  政  部  2017年6月12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6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第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企业在按照第6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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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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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  政  部  2017年6月12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是否仅因此就构成了关联方,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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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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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通知财会〔2019〕2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政部   2019年12月10日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第 36 号准则)等准则。 除第 36 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 36 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除第 36 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第 36 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二、关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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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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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财政部  2021年1月26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一、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本解释所称PPP 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本解释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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