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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 契税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契税法》优惠条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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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2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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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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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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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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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019.12.31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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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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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3.2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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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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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019.11.12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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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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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019.9.19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关于加计抵减(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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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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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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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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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 政 部2019年5月9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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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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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进行单独测试并出具报告的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很大。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法规,构成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法规框架。 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有直接影响,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而有些法律法规需要管理层遵守,或规定了允许被审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但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某些被审计单位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如银行或化工企业等。而有些被审计单位仅受到通常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如安全生产和公平就业等。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面临罚款、诉讼或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后果。 第四条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保证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包括遵守那些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被期望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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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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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4.20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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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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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7.01.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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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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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治理结构和规模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并针对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实体提出了特殊考虑。本准则并不规范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或所有者的沟通,除非他们同时履行治理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但对于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如果治理层对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考虑到有效的双向沟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本准则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并明确了应当与其沟通的一些具体事项。 作为对本准则沟通要求的补充,本准则附录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需要沟通的补充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针对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业务约定或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沟通本准则或其他审计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 本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的沟通。但是,有效的双向沟通十分重要,这有助于: (一)注册会计师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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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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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2016.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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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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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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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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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5.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适用于我市部分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公告。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本级数)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重新核定。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5月5日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植物油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单耗数量(吨)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豆油大豆5.46豆粕大豆1.26卵磷脂大豆432.17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单耗数量(吨)绿雪生物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活菌奶鲜奶0.8727芦荟奶鲜奶0.4208鲜酪乳鲜奶1.0056调味乳鲜奶1.1236复原乳鲜奶1.13983.3G原味鲜酪乳鲜奶1.0452原态酪乳鲜奶1.0389深圳市时代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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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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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4年1月27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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