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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政策1】《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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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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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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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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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12.25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和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深圳市生产企业。 第三条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四条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购劳务或用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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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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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1.20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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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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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发文机关: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6.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估值日对投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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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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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 年11 月1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第三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第三章目标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第四章要求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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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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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2013.8.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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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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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发文机关: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6.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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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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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 年12 月22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第三条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充分地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第二章目标第四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第三章要求第一节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第五条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第二节初步业务活动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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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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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2012.12.13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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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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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2012.4.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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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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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2012.6.1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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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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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2012.5.25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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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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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的第三条“试点纳税人生产已公布扣除标准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等产品应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其他纳入试点范围的产品原则上暂按成本法核定。如试点纳税人生产的产品能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参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定公告后,按投入产出法确定扣除标准。”废止,相关附件表格不再使用。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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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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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  政  部  2019年5月16日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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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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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 年12 月22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重大错报风险可能是错误导致的,也可能是舞弊导致的。除本准则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不同规模或复杂程度的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其中:(一)政策,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实施控制而作出的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规定;(二)程序,是指为执行政策而采取的行动。第五条内部控制体系,是指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体系,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能够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目标。在本准则的框架下,内部控制体系包含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一)内部环境(控制环境);(二)风险评估;(三)内部监督;(四)信息与沟通(信息系统与沟通);(五)控制活动。第六条认定,是指管理层针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作出的一系列明确或暗含的意思表达。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过程中,将管理层的认定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错报。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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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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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2011.12.1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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