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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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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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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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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表(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税率  凭证类别  凭证具体种类合同简称1‰(千分之一)租赁合同租金的千分之一租/储二保仓储合同仓储费的千分之一保管合同保管费的千分之一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千分之一0.3‰(万分之三)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其他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无形资产转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0.5‰(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0.05‰(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融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租金总额计税0.25‰(万分之二点五)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帐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额,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资金账簿1‰(千分之一)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证券交易概念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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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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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1995-01-27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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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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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5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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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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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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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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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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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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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12.27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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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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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2022年版)序号应税消费品名称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计量单位一烟(一)卷烟1工业1.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56%30元/万支万支1.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6%30元/万支万支2商业批发11%50元/万支万支(二)雪茄烟36%*支(三)烟丝30%*千克(四)电子烟1工业36%*盒2商业批发11%*盒二酒1白酒20%0.5元/500克(毫升)500克(毫升)2黄酒*240元/吨吨3啤酒3.1甲类啤酒【出厂价格3000元(不含增值税)/吨以上(含3000元)】*250元/吨吨3.2乙类啤酒【出厂价格3000元(不含增值税)/吨以下】*220元/吨吨4其他酒10%*吨三高档化妆品15%*实际使用计量单位四贵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首饰5%*实际使用计量单位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实际使用计量单位五鞭炮、焰火15%*实际使用计量单位六成品油1汽油*1.52元/升升2柴油*1.20元/升升3航空煤油*1.20元/升升4石脑油*1.52元/升升5溶剂油*1.52元/升升6润滑油*1.52元/升升7燃料油*1.20元/升升七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250毫升3%*辆2气缸容量>250毫升10%*辆八小汽车1乘用车1.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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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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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lisms.mof.gov.cn);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7月16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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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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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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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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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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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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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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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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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2022.5.11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010.11.9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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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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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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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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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2009.11.6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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