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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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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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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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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26〕12号  2026-3-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3月23日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第四条 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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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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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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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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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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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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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8-12-29(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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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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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2026.7.16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五、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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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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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2026.4.22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加《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详见附件1。二、增加《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7,详见附件2。三、《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原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调整为附表8。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wps   2.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wps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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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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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2026.1.30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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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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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206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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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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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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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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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1.30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税相关表单.pdf     2.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出口业务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和退(免)税办法,按照现行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执行。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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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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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2025-2-26《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5年2月26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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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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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提示案例发布时间:2025-02-26 17:5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一、想便捷,个人信息要牢记【案例一】办理汇算想便捷 APP密码要记牢个税汇算开始后,小赵看到其他同事办理汇算获得了退税,自己也有点小期待。当他打开个税手机APP后却犯了难,心里直嘀咕:“我的密码是啥?”原来,一年没有登录个税手机APP,他早已把密码忘得干干净净了。小赵赶紧看了下右下角的“找回密码”,几个简单的操作就找回了密码,也顺利完成了汇算。温馨提示:个税汇算时间是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建议牢记个税手机APP密码,也可以通过生物识别功能(指纹、面容等)帮助记录密码。如果忘记密码了,也不要担心,在个税手机APP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就可重置密码。一般来讲,只要填写身份信息,选择通过已绑定手机号码验证或通过本人银行卡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完成新密码的设置。个别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找回密码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附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案例二】获取退税想及时 准确卡号必须有按照单位财务人员通知的个税汇算办理时间,小钱和同事们一起办理了年度汇算,可以申请退税300元。小钱满心欢喜地提交了退税申请,之后因为忙于工作,就没再关注,也没及时查看税务机关通过短信和个税手机APP站内信发送的“银行卡校验未通过”的提示信息,结果其他同事都收到了退税款,他自己的退税没成功。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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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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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2017.1.1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谢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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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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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部长 金人庆局长 谢旭人200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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