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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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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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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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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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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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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2010.1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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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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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部分有效【注释:部分有效。附件1第六条(一)修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条款失效,附件1第六条(五)、(六)修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附件2、附件3、附件4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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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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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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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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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008-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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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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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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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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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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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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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部长 金人庆局长 谢旭人200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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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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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2006.8.2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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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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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2026-5-10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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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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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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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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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尹蔚民2014年1月24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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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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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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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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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26〕12号  2026-3-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3月23日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第四条 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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