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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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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资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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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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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基本计算公式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具体计算  【例题·单选】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小轿车,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关税率25%,消费税率9%,则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万元。  A.49.45    B.61.81    C.65.23     D.   70.31  【答案】B  【解析】500×(1+25%)/(1-9%)×9%=61.81(万元)。  【相关链接】  (1)注意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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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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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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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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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1、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3、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的情形如下: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的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4、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账款核算,不征收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企业的销售额  电力企业的销售额由两个部分组成:  1.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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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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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算方法:  1.扣除捐赠款的计算方法  用应纳税所得额*30%,确定捐赠限额,低于限额据实扣,高于限额按限额扣。  2.境外缴纳税款抵免的计算  ①先分国后分项。  ②按个人所得税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③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3.两人以上共有取得同一项收入的计税方法  【案例】甲乙两人共同取得一项稿酬收入共5000元,甲分得了600元,剩下的权归乙,则他们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答案】甲不用交税(原因:600减800为负数)。  乙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1-20%)*20%*(1-30%)=492.8元。  【解析】甲的稿酬所得低于800,不用交税。  4.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纳税义务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并取得个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  ①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际承包经营,以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份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第二种情况: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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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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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损失的概念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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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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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要点主要规定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应税行为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征税范围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计税依据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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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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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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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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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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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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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规定和具体规定  基本规定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进口报关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若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比较长(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和船舶、飞机等货物,是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当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是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例题·单选】下列结算方式中,以货物发出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是(    )。  A.预收货款    B.赊销    C.分期收款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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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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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减免税的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同意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土津贴、资深院土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符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薪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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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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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基本概念  1、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债务重组,是指在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企业或者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另一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2.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的概念  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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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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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若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比较长(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和船舶、飞机等货物,是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了第5点“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特有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例题·多选】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  A.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B.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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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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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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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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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一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1)销售用于非应税、免税、福利、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销售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4)销售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自用消费品  4.销售纳税人在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5.销售旧货  三、作废发票的处理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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