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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教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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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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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和税率  教育费附加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教育费附加,在下一征期退税。  二、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额+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比率  【例题·单选】某企业地处市区,2008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元。  A.5000    B.7000    C.8000    D.10000  【答案】B  【解析】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000+25000)×(7%+3%)=7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一般来说,城建税减免,教育费附加也会同时减免。  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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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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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类是指工资、薪金和综合奖;第二类是指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劳动分红;第三类是指津贴、补贴。  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数。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3、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确定适用税率。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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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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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1、居民企业  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等。  【解释1】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注册地进行跨国避税。  【解释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而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立的。本条规定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的“法律”,属于广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二是,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三是,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一样,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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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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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消费税的纳税人备注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自产销售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2009年新政)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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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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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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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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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注:无购进的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无购进的货物…)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1、定义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两项行为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分类和特点  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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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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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国家主体)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单方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权利义务不对等)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财产单向转移)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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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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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检查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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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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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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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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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确定: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这样规定的好处:一是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房地产法规规定的价格申报制度相一致;二是在现阶段有利于契税的 征收管理。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无货币支付,在计征税额时只能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①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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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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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对于按照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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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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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税范围  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  对于专用已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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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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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征税对象  车辆购置税以《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  二、征税范围  应税车辆——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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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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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一、 资源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注意事项:  1、原油不含人造的石油;  2、天然气不含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二、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1、伴生矿——(同床同目)  2、伴采矿——(同床异目)  3、伴选矿——(同批另类)  4、岩金矿——(已税尾矿不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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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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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我国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目前仅20种商品出口征税,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税率0%~2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三、关税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特例情况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如下:  具体情况适用税率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海关接受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转为内销的经批准的申报转内销之日的税率 未经批准的查获之日的税率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的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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