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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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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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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注释】房产税一般按年计算、按季(四个季度)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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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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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税率?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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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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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注释】深圳按房产原值计税的,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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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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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注释】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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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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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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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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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9〕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三、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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