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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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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02
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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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562
问: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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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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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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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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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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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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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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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12
问:纳税人隐匿房产和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可处纳税款的五倍元以下的罚款?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房产和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申报或重新申报,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有关罚款的处罚标准自2001年5月1日起定。)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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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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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地址不详或不实,税务机关可通知承租人代为缴纳税款?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如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地址不详、不实,或有其它特殊情况时,税务机关可通知承租人代为缴纳税款。  承租人如不依照规定期限代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按第十四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以滞纳金,其滞纳金由承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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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02
问:房产税逾期申报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为0.5%(千分之五)滞纳金?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租金收入和纳税等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有关滞纳金的征收率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新《征管法》规定。)  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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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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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房产税纳税人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房产在典卖、转移、分割之前必须清缴所欠房产税税款。如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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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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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人将其房产信息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的座落、栋(层、套、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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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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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以租金收入为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范围?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有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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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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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人以房产原值的70%(扣除30%)按1.2%计征房产税?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有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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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98
问: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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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50
问:承租人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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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61
问: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函发〔1993〕368号《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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