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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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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2026-1-1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强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纳税人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起始时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取得预(销)售收入时间早于发证时间的,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所属期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预征土地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统一确定。二、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销售面积归集时间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四、关于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的扣除标准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五、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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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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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13年02月0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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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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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1994-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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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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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  2003-04-18  全文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上,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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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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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发布时间:2019-04-26 17:55: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国际税务司1.问: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无住所个人流动性强,可能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分别取得收入,为明确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划分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另需说明,境内工作天数与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公告》规定,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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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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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答: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综上,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无住所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范围。例如,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应就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先税后分”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先按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确定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计算税额,难以继续采取“先税后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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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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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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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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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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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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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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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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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1994-12-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金银首饰的范围《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二、零售业务的范围《通知》第三条所称“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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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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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1996-9-14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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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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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2007-4-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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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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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主题分类消费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153号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部分有效文章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成文日期1993-12-27废止日期【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条款失效。第七条、第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 第四条、第十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部分条款废止。废止第二条第六款、第九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通知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一)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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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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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2006-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 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位》(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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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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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总局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03-15一、本该公告出台的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以下简称“178号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同时规定,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随着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多元化发展,目前金融机构除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外,经行业主管部门允许,还对外销售银、铂金等贵重金属;除向个人销售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外,还开展金、银等贵金属的批发业务。仅对黄金销售业务实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造成同一企业经营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征税方式,给企业核算带来困难;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了金融机构贵金属批发业务的开展。因此,部分地区税务局报来请示,请求对金融机构销售银、铂金等贵重金属的征收管理问题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明确。二、如何理解该公告内容?为适应新的业务模式,便于金融机构核算管理,方便纳税,本公告明确,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销售个人实物黄金,实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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