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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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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答: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其加计扣除额填写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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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23
点击次数: 1
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数月奖金是指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包括全年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公告》针对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的特殊情形,在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一是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如果是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二是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归属于其在境内工作期间的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三是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从境内、境外单位取得多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分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应当按照每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的收入额后,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境内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额。需要说明的是,高管人员取得的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按照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则,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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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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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上没有单独标明增值税税额,不属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保障二手车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如果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并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由二手车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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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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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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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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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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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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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预缴增值税时应在预缴地缴纳附加税,纳税人回到其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部分不用再申报附加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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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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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一、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对于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根据其收入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依据每月收入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常按照每次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存在扣缴义务人,那么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按照每月或者每次收入代为扣缴相应税款,且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类型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收入*(1-20%)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收入*70%*(1-20%)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级数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税率月速算扣除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1A〈=3,0003%0 C〈=36,00023,000〈A〈=12,0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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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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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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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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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成本支出需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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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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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答: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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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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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4年第5号  2025-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二、首次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预征率为8%。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4年12月27日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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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9
问:企业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适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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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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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增值或者减值,能否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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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0
问: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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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0
问:企业与物业共同交纳水电费,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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