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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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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关于各项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间项目收入确认原则文件依据一、销售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总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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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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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依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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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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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优惠期限优惠幅度文件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50%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5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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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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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优惠减免?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主体有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减免,解答如下:1问、分支机构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批准汇总纳税且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各自独立纳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支机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独立纳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问、分支机构是否为小微企业?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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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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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5年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已按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当年度后续月份不符合减免条件,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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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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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新购置用于自用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答:【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依据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其中,“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依据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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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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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还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吗?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企业已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停止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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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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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混合销售?发生混合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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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71
问: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如何核算销售额?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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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71
问: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答: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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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70
问:企业购买的研发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那么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归集的折旧费用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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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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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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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9
点击次数: 80
问: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答: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类别:纳税咨询标题: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提交时间:2023-09-26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回复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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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1
点击次数: 158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 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一)研究阶段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的特点:(1)计划性;(2)探索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二)开发阶段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阶段的特点:(1)具有针对性;(2)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二、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例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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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07
点击次数: 150
问:混合销售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文件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文件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中第六条”废止】 【文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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