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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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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金银首饰的范围《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二、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三、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四、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另行下发)。五、其他征管事项,按《征管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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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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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无法办理免税手续的问题,经协商,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313号)。现将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出口的相关含金成分产品,由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允许出口企业凭海关相关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21日 署监发〔2006〕313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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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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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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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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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四、对黄金交易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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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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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1.标准黄金产品    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标准黄金产品    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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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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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2000-07-28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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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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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   1996-12-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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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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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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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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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94)财税字第46号  1994-07-04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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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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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答: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在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前提下,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4行,该行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本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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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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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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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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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答: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其加计扣除额填写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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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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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数月奖金是指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包括全年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公告》针对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的特殊情形,在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一是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如果是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二是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归属于其在境内工作期间的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三是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从境内、境外单位取得多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分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应当按照每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的收入额后,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境内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额。需要说明的是,高管人员取得的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按照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则,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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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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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上没有单独标明增值税税额,不属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保障二手车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如果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并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由二手车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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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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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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