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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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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的定义 【政策一】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政策二】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特别事项的处理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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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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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什么是非正常户注销状态?转为非正常户应如何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已被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非正常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提供)或营业执照(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提供)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办理非正常注销户转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授权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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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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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公告第52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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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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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简易注销税务登记?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于符合税务部门的注销条件的,系统对纳税人进行锁定处理,不允许其办理涉税事项,将纳税人状态调整为“简易注销无异议”。对于市场监管局系统反馈其准予纳税人注销的,我局系统再自动将“简易注销无异议”的纳税人进行注销处理。为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简易注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东政务网商事登记注销页面,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纳税人注销类型选择“简易注销”,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可查询是否存在简易注销未结涉税事项,若不存在未结涉税事宜,可办理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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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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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兼营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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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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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外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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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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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股权转让收益”涉税政策 股东名称身份类别股权转让收益税收政策文件依据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外籍个人外籍个人(含港澳台个人)按20%计征个税《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双方《股权转让合同》按股权转让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税收协定我国与外国或境外地区签定了税收协议的,按协定税率【税收政策注释】(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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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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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政策 股东身份税收政策优惠文件依据外籍个人(含港澳台个人)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财税字〔1994〕20号三/14、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取消免征国发〔2013〕6号(*意见性文件)【注释】国发〔2013〕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属于部门意见文件,原则上不得对抗等级更高的法规,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有争议具体以地方执行文件为准,目前深圳执行免征。非居民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之前免征,之后计征10%财税(2008)1号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签订股息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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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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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2025-7-31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五、同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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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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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二、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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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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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及地方教育附加,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规定:五、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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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4
点击次数: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2018-10-29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称《通知》),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现对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三、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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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4
点击次数: 4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018-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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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04
点击次数: 26
问: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业务增值税政策?答:【政策一】财税字〔199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十)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金银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注释】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方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差价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消费者)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买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抵扣),并在备注栏注明“以旧换新”及旧首饰作价金额。‌‌‌    开票金额‌:按‌实际收取的补差价‌(即新首饰售价减去旧首饰作价)开具,‌不按新首饰全额开票‌;依据为财税字〔1996〕74号及现行有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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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2
点击次数: 202
问:企业购入二手房,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认?(二手房折旧年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注释】1、税法最低年限房屋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自首次投入使用起算),无论会计选择何种年限,税务处理均不得低于此标准(可高于)。2、二手房的特殊处理应以剩余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非按全新房屋的20年计算。例如:若房屋已使用10年,则剩余折旧年限最低可为10年(20年-10年);若房屋已超20年,会计计提折旧后,企业所得税汇算可税前扣除。3、二手房折旧方法:直线法,即按剩余年限平均分摊成本,公式为:年折旧额 = (购买价款 + 相关税费 - 预计净残值) ÷ 剩余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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