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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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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总局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02-03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在防范协定滥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公告对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延续了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的部分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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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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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2015-08-2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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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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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2009-10-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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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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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2012-06-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现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公告如下:   一、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应仅因某项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第一条所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认定。   二、对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   三、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如果其为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样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含通过不属于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企业间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息是来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四、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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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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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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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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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房屋在外地在哪缴纳房产税?答: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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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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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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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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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答:依据:国务院令539号《消费税暂行条例》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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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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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消费税的珠宝首饰范围依据文件:国税发〔1993〕153号《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二)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唯一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    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贝类软体动物体内进入细小杂质时,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种珍珠质(主要是碳酸钙),将细小杂质层层包裹起来,逐渐成为一颗小圆珠,就是珍珠。珍珠颜色主要为白色、粉色及浅黄色,具珍珠光泽,其表面隐约闪烁着虹一样的晕彩珠光。颜色白润、皮光明亮、形状精圆、粒度硬大者价值最高。    3.松石:松石是一种自色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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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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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租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由此可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9月22日对此问题的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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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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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答:根据深府[1987]164号《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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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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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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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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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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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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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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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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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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