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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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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2007-4-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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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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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主题分类消费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153号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部分有效文章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成文日期1993-12-27废止日期【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条款失效。第七条、第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 第四条、第十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部分条款废止。废止第二条第六款、第九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通知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一)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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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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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2006-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 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位》(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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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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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总局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03-15一、本该公告出台的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以下简称“178号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同时规定,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随着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多元化发展,目前金融机构除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外,经行业主管部门允许,还对外销售银、铂金等贵重金属;除向个人销售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外,还开展金、银等贵金属的批发业务。仅对黄金销售业务实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造成同一企业经营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征税方式,给企业核算带来困难;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了金融机构贵金属批发业务的开展。因此,部分地区税务局报来请示,请求对金融机构销售银、铂金等贵重金属的征收管理问题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明确。二、如何理解该公告内容?为适应新的业务模式,便于金融机构核算管理,方便纳税,本公告明确,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销售个人实物黄金,实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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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02-05 已修改 为促进我国黄金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熊猫普制金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的规定,现制定《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5日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三、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四、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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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2012-1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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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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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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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1号【部份有效】废止第三条各区、分局:近接部分区、分局反映,我市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已逐渐展开,为规范增值税征收行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从事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深圳市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深圳市各银行分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申报缴纳的方法。我市暂不确定预征率。三、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深圳市各银行分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汇总所属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情况,连同其它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四、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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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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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  2008-12-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省市来函来电,反映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为加强对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对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二、对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出口已申报退税的金表壳及零件,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货物运输方式、货款收付金额、纳税情况等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如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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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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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黄金期货交易市场发展,加强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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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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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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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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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金银首饰的范围《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二、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三、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四、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另行下发)。五、其他征管事项,按《征管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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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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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无法办理免税手续的问题,经协商,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313号)。现将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出口的相关含金成分产品,由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允许出口企业凭海关相关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21日 署监发〔2006〕313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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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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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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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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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四、对黄金交易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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