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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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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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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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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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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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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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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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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黄金”商品编码合并编码货物和劳务名称说明1080311010000000000黄金指矿山成品金和冶炼产金(金锭),产品为一号、二号、三号金,含金≥99.9%1080311010100000000黄金矿砂(含伴生金)1080311010200000000其他黄金1080311010300000000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交易所)仅适用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向政策规定的会员单位和客户开具: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1080311010400000000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和客户)仅适用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政策规定的会员单位和客户向交易所开具: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1080311010500000000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仅适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牌号AU995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1080311010600000000非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仅适用于上海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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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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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总局政策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5-10-29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就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会员单位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会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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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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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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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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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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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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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答: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综上,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无住所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范围。例如,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应就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先税后分”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先按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确定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计算税额,难以继续采取“先税后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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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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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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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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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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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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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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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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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1994-12-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金银首饰的范围《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二、零售业务的范围《通知》第三条所称“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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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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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1996-9-14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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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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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2007-4-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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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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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主题分类消费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153号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部分有效文章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成文日期1993-12-27废止日期【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条款失效。第七条、第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 第四条、第十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部分条款废止。废止第二条第六款、第九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通知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一)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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