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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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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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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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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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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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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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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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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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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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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务处理 项目内容预收账款应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时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废。建筑企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的预征率为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纳税人同一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612编码)建筑业企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开工初期收取预收款时,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发生纳税义务,如果对方不要求开具发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不向发包方开具发票,但应向对方开具收据;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发票的,建筑业企业也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新增加的编码),向发包方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开具不征税发票后,无须进行申报纳税,但是仍有预缴税款的义务。预收款谨慎开具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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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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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政策类别抵扣政策依据文件不得抵扣范围(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租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财税〔2017〕90号不动产进项税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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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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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申报人个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规定: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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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09
点击次数: 1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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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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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优惠期限税率文件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或季度不超过6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财税〔2013〕52号、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或季度不超过9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财税〔2015〕9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财税〔2017〕76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或季度不超过45万元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普票)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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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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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序号优惠期间年应纳税得额区间征收率文件号1长期小型微利企业20%《企业所得税法》2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1〕117号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4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5〕99号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7〕43号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8〕77号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财税〔2019〕13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再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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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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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及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增值税政策  政策一: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延长】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二: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十九)的规定,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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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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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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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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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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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点击次数: 4
问: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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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30
点击次数: 3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列?答: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1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上期填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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