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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08
点击次数: 12
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数据无法填写,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因此,企业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法填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可以选择在二季度(或6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在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或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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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08
点击次数: 9
先进制造业企业退还留抵税额优惠政策 时间企业类型优惠政策备注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自2022年4月1日至今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扩大范围)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二、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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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08
点击次数: 11
先进制造业企业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时间企业类型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文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企业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先进制造业企业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不得加计抵减情况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可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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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8
点击次数: 30
问: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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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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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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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点击次数: 53
问: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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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30
点击次数: 109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列?答: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1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上期填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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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30
点击次数: 77
问:异地企业在深圳有建筑工程项目,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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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29
点击次数: 151
问: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增值税?答:【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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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23
点击次数: 154
问:企业涉及证券转让业务为亏损状态,该亏损在增值税申报时能否结转至下一会计周期?答:根据财税2026 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结论: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出现负差,该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若截至年末,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仍出现负差的,该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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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17
点击次数: 47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加计扣除?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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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02
点击次数: 82
问:对于企业发生无法准确划分软件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菜单。进入该功能,录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完成本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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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02
点击次数: 112
问:企业在销售软件时收取的安装费、维护费等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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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221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填列?答: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7行“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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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157
问:企业发生跨年度销货退回,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适用于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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