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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优惠政策时间企业类型优惠政策政策文号自2019年6月1日至今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范围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计算公式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量留抵税额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