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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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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个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交个人所得税,主要取决于销售物品的性质以及销售行为是否构成经营行为。一般来说,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家具、电器、衣物等,不属于经营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销售行为构成经营行为,如频繁、大量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的是高价值物品,如艺术品、珠宝等,则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经营行为的销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常生活用品,通常不被视为经营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类销售往往具有偶然性、非持续性,且销售物品多为个人日常使用的旧物,不涉及大规模的买卖行为,并且售价一般都低于原值的,即使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售价低于原值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行为的销售】如果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构成经营行为,如通过网络平台或实体店频繁、大量地销售,或者销售的是高价值物品,那么这种销售行为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所得应被视为个人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某些特殊物品,如艺术品、珠宝等,即使是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也可能因为其价值较高而被视为经营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销售行为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还将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综上所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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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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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金银饰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答:【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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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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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企业出租房产是否可以从租计征房产税?答:【依据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依据二】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二、《公告》所称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我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三、市住房建设局于每月16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将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提供给深圳市税务局,同时在市住房建设局官网(网址: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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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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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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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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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税率为5%?答:【政策一】根据(1994)财税字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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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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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金银制品不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饰品?答:【政策一】根据国税函〔1996〕727号《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政策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非金银基材首饰‌】如采用贵金属基材(如金基、银基合金)以外的其他贵金属(如铂金、钻石等)制成的首饰,若未被纳入金银首饰范畴,则需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工艺品】黄金摆件、银制摆件、‌金牌、银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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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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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如何计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字〔199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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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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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1995.1.1?答:【政策一】根据(1994)财税字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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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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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答:【政策一】根据(1994)财税字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政策二】根据国税函〔1996〕727号《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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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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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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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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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总局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02-03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在防范协定滥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公告对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延续了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的部分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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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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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2015-08-2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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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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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2009-10-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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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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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2012-06-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现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公告如下:   一、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应仅因某项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第一条所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认定。   二、对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   三、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如果其为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样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含通过不属于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企业间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息是来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四、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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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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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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