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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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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      2020-07-28尊敬的周永伟先生:《关于降低厦门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双重税负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股权代持关系实质,梳理分析股权代持关系税收政策。二、办理情况(一)关于显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明确了行政管理的方式是要求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仅说明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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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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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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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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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占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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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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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如何确定买入价?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款规定: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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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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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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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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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汇总表项   目准予扣除的限额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处理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得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2018年1月1日起为8%)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同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8%同上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其他按2.5%(2018年1月1日起为8%)同上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不得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开办费摊销年度扣除,超出部份不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一般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3.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2、3类企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不得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不得扣除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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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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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代收的水、电费应如何计算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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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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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在建筑工地出租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和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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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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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事超过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直接开具发票?要如何选择征收品目?答:有税种且有对应征收品目的,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无对应税种则需核定税种。对于偶然性发生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经常性业务应变更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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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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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丢失固定资产,之前已做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现进项转出应按全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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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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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销售折让怎么开发票?1、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该证明单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购货单位一份;销货单位一份.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2、假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证明单注明销售折让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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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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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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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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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适用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公告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深圳市每次(日)标准: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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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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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发生应税业务,是否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符合文件要求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适用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公告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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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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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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