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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63
问: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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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70
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应按规定分别核算?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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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00
问: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七、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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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56
问:取得“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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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80
问: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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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20
问: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所收取的加工费,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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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50
问:“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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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72
问: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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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66
问: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税务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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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30
问: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税务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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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1
问: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的具体含义?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67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275
问: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的具体含义?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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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37
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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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333
问:国有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土地承包费”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9〕779号《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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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43
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分析】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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