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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点击次数: 30
企业与物业共同交纳水电费,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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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点击次数: 25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报享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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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点击次数: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文号成文日期2024-04-16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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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点击次数: 25
一、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1.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2.我公司是一家深圳的住房租赁企业,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我公司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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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点击次数: 10
企业是建筑行业,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建筑服务并开票,请问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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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点击次数: 26
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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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点击次数: 26
个人转租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个人转租房产不涉及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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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点击次数: 21
问:房地产企业未销售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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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点击次数: 22
问: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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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点击次数: 23
问:出租房产,有约定免租期,请问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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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点击次数: 22
问: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请问“新购置的房屋”的范围是什么?答: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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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点击次数: 23
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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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3
点击次数: 24
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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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9
点击次数: 27
1.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范围是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问: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时也收取了安装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安装费和维护费等是否并入软件销售收入,合并计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问:软件企业取得的进项同时用于即征即退项目和一般项目,进项应如何进行分摊?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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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9
点击次数: 24
问:企业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免租期,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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