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行业专区 Solutions
Solutions 行业专区
61
2022 - 07 - 25
点击次数: 166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依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2
2022 - 07 - 14
点击次数: 295
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优惠期限优惠幅度文件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50%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5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63
2026 - 07 - 13
点击次数: 0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条件(2026年版) 纳税人类型销售额标准依据文件1、企业类纳税人500万元以上(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8〕33号2、低于上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和新设立的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4、其他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5、实地核查(深圳)2013年12月1日起深圳市一般纳税认定及辅导期转正不用实地核查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核查的通知6、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以下特定期间)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7、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
64
2026 - 07 - 01
点击次数: 4
【中国税务报】向非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须按贷款服务缴纳税款发布时间:2023-06-09 来源:中国税务报【07版】( 作者:本报记者 林建荣 通讯员 郑振抄 刘燕 ) 非金融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已经比较普遍。只要不违反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企业之间是可以签订无息借贷合同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对企业无息借贷涉税政策认识模糊不清,未按期缴纳税款、处理相关涉税业务,存在系列税务风险。典型案例A公司是2001年设立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建筑业,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税务人员在检查A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存在较大数额的长期挂账,存在资金往来拆借或少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通过与A公司财务人员多次谈话沟通,并对A公司有关往来款台账、工程项目台账等资料一一核查,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一方面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将所贷资金无偿借给了四家公司使用,A公司与这四家公司均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也未按要求进行税务处理。经检查核实,A公司为非集团内部公司提供无偿借贷服务,没有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并将相应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税务风险。增值税风险增值税方面,A公司对外提供贷款服务,须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
65
2025 - 12 - 18
点击次数: 292
问: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优惠减免?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主体有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减免,解答如下:1问、分支机构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批准汇总纳税且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各自独立纳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支机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独立纳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问、分支机构是否为小微企业?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
66
2025 - 09 - 26
点击次数: 109
问:2025年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已按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当年度后续月份不符合减免条件,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67
2025 - 09 - 19
点击次数: 151
问:企业新购置用于自用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答:【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依据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其中,“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依据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
68
2025 - 09 - 19
点击次数: 123
问:一般纳税人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还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吗?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企业已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停止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9
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114
问:什么是混合销售?发生混合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70
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101
问: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如何核算销售额?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71
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105
问: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答: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2
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107
问:企业购买的研发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那么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归集的折旧费用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73
2024 - 12 - 13
点击次数: 273
问: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无偿借贷行为,应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74
2024 - 11 - 29
点击次数: 159
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5
2023 - 10 - 09
点击次数: 101
问: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答: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类别:纳税咨询标题: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提交时间:2023-09-26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回复时间:2023-09-27
686页次5/46首页上页12345678910...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