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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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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 《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
  • 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
  •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 契税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契税法》优惠条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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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2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Solutions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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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49
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按其投资额的7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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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51
问:技术开发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393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13
问:符合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比例企业类型扣除政策及优惠期限依据文件50%一般企业法定加计扣除比例为50%,长期有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发改运行〔2021〕602号75%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00%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75%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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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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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比例企业类型扣除政策及优惠期限依据文件50%一般企业法定加计扣除比例为50%,长期有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发改运行〔2021〕602号75%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00%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75%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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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4
问:2016年1月1日起税法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的政策?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
396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97
问:2016年1月1日之前税法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的政策?答: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费用范围:(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研发人员费用(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2)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研发设备的折旧、租赁费及维修检验等费用(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和鉴定费用。(九)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二、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如下:【文件一】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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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60
问:深圳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答:深圳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深圳各年通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每年度会发布深圳普通住房标准通知)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最新政策】2019年11月深圳市对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本次调整主要是取消了之前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398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47
问: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答:国办发〔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规定: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注释】各地普通住房标准以各地方文件为准。
399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60
问: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法字〔1995〕7号《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本条作废)二、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00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23
问: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的房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释】上述文件中规定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房产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一般地主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各地不一致。
401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93
问: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02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31
问: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0〕88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03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30
问: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04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21
问: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05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510
问: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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