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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 《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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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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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2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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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84
问:深圳市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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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55
问:劳改劳教单位的房产征免房产税?答: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2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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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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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便字第8号“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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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10
问: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函〔1996〕656号《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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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17
问: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字〔1999〕264号《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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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99
问: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0〕97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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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9
问: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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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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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1〕5号《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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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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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邮政企业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函〔2001〕379号《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规定: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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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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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函〔2001〕770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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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44
问: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3〕141号《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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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35
问:转制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3〕137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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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37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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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90
问: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3〕149号《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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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62
问:免征房产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答:根据财税〔2004〕36号《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 149 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 年12 月31 日,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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