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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 【政策1】《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 《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
  • 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
  •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 契税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契税法》优惠条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 【政策1】《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2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Solutions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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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53
问: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44号《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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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16
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59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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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75
问: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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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00
问: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或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118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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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99
问: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117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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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57
问: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4〕1号《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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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52
问: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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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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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5-10年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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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16
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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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98
问: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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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0
问: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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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78
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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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64
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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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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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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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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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三北地区”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6〕94号《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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