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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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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相比,这些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 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 (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实际或潜在的影响,许多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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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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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财会〔2017〕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我部于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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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责任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被审计单位、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假设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则被审计单位对其资产和负债的记录是建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的基础上的。 第三条 某些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然而,如本准则第二条所述,如果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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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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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对期初余额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财务报表包括比较财务信息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 同样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 对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的活动提出补充要求。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首次审计业务,是指在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承接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期初余额也包括期初存在的需要披露的事项,如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第五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目 标第六条 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 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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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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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第四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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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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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期后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对于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相关的事项,本准则不予规范,而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作出规范。然而,这种其他信息可能揭示出本准则范围内的期后事项。 第二条 财务报表可能受到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影响。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专门提及期后事项,将其区分为下列两类: (一)对财务报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 (二)对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 审计报告的日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表明,注册会计师已考虑其知悉的、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和交易的影响。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期后事项,是指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的事实。 第四条 财务报表日,是指财务报表涵盖的最近期间的截止日期。 第五条 审计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 第六条 财务报表报出日,是指审计报告和已审计财务报表提供给第三方的日期。 第七条 财务报表批准日,是指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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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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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第三条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第四条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第五条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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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书面声明(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 第四条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 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 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管理层时,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第三章 目 标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向管理层获取其认为自身已履行编制财务报表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完整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审计准则有要求,通过书面声明支持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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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章 会计政策第三条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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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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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时的特殊考虑,特别是涉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集团审计的特定方面,其他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集团审计。 第三条 在执行非集团审计时,如果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或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集团项目组可以决定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的审计证据,但仍需要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保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包括充足的时间。 集团项目合伙人还需要对指导、监督集团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无论是集团项目组还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都需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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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第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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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11 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本准则的范围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包括: (一)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二)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下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未设立内部审计的情形。 第三条 在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本准则中与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条款不适用: (一)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活动与审计不相关;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通过实施程序获取对内部审计的初步了解后,预期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利用其工作。 本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以调整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缩小其范围,是否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仍然由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作出决策。 第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计划不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本准则与直接协助相关的要求不适用。 第五条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禁止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审计准则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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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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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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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专家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项目组拥有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成员,或向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咨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及其应用指南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二)注册会计师利用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的工作,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即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及其应用指南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专家,即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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