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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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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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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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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作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其他审计准则也包含出具审计 报告时适用的报告要求。 第三条 本准则建立在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础上,适用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特定账户或特定项目审计相关的特殊考虑。当某一审计业务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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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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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第四条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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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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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形成审计意见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 在任何情形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报告要求均适用,本准则不再重述其规定,除非本准则明确涉及或修改这些报告要求。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 (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非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五条 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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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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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政部2014年2月17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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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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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以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补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应用指南针对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如果审计报告中包含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本准则规范了关键审计事项和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提供的补充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及其应用指南针对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沟通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及其应用指南针对审计报告中与其他信息相关的沟通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 第五条 本准则附录 1 和附录 2 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在这些情况下,本准则对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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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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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沟通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旨在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其了解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帮助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 第四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就与被审计单位、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已执行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进一步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提供基础。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注册会计师已就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不能代替下列事项:  (一)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披露,或为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而作出的披露(如适用);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根据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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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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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7.01.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第四条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第五条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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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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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比较信息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对期初余额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 第三条 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的性质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比较信息包括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履行比较信息的报告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采用的方法通常由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可能在业务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 第四条 本准则第三条提及的两种方法导致审计报告存在下列主要差异: (一)对于对应数据,审计意见仅提及本期; (二)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提及列报的财务报表所属的各期。 本准则对每种方法分别提出不同的审计报告要求。 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比较信息,是指包含于财务报表中的、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与一个或多个以前期间相关的金额和披露。 第六条 对应数据,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这些金额和披露只能和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称为“本期数据”)联系起来阅读。对应数据列报的详细程度主要取决于其与本期数据的相关程度。 第七条 比较财务报表,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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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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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编辑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就本准则第四条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澄清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第二章 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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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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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无论其他信息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告可能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务于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组合。 第二条 本准则以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因此,本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描述的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为背景来理解。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 获取超过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条 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阅读和考虑其他信息,是由于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第四条 本准则也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以下信息发生关联: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且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会产生误导。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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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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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财会〔2017〕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年6月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本准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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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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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至第 1521 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运用这些审计准则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特定账户或特定项目审计相关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取代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等。 第七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披露。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三章 目 标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依据审计准则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在以下环节作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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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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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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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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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 资(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 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本准则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 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第七条 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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