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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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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楼继伟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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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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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楼继伟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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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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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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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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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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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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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要求的、明确允许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实务惯例)作出的解释性或描述性信息。披露是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可能在财务报表表内反映,或者通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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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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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六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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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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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 标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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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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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编辑提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澄清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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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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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 年 11 月 19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层面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与之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 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 第五条 审计项目组在项目合伙人的领导下,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下,通过遵守本准则的要求,承担下列责任: (一)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传递或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的信息,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所要求的、适用于该审计项目的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二)考虑审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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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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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第三条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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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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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类型的项目复核以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监控活动;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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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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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编辑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澄清说明。▶▶《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适用于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本准则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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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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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重要的。对舞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进行遏制,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这一文化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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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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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 政 部2019年5月9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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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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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进行单独测试并出具报告的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很大。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法规,构成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法规框架。 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有直接影响,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而有些法律法规需要管理层遵守,或规定了允许被审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但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某些被审计单位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如银行或化工企业等。而有些被审计单位仅受到通常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如安全生产和公平就业等。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面临罚款、诉讼或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后果。 第四条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保证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包括遵守那些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被期望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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