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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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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17.05.10生效日期:     2017.06.12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财会〔2017〕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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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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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了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得出结论。 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得出的结论,考虑了对未更正错报的评价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恰 当运用重要性概念的责任。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第四条 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予更正的错报。 第三章 目 标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 (二)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累积识别出的错报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累积审计过程中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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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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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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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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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审计证据的构成,明确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和评价所有审计证据。其他审计准则对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规范了审计的具体方面对审计证据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等准则规范了针对特定问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等准则规范了获取审计证据需要实施的具体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准则规范了对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评价。 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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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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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二章 计税基础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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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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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本准则第一条提及的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章 目 标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特定项目的下列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和索赔事项的完整性; (三)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分部信息的列报。 第三章 要 求第一节 存 货第四条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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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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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第四条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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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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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 证(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的规定使用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诉讼和索赔事项实施询问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规定了有关诉讼和索赔的审计程序。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规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第四条 下列审计准则明确了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性:(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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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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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三条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五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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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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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即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除本准则以外,其他审计准则也对注册会计师使用分析程序作出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时,还需要遵守这些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目 标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二)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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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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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18.12.07生效日期:   2019.01.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18〕35号编辑提示: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财会〔2018〕3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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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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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审计抽样 (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审计抽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要求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该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用以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能够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审计抽样是其中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作为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审计证据》的补充,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选择审计样本以实施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以及评价样本结果时对统计抽样和非统计 抽样的使用。 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审计抽样(即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第五条 总体,是指注册会计师从中选取样本并期望据此得出结论的整个数据集合。 第六条 抽样单元,是指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第七条 统计抽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抽样方法: (一)随机选取样本项目; (二)运用概率论评价样本结果,包括计量抽样风险。 不同时具备前款提及的两个特征的抽样方法为非统计抽样。 第八条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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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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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财会〔2017〕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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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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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进行审计时如何应用相关准则,这些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等。 本准则还对如何评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错报,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作出了规范。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估计不确定性,是指会计估计在计量时易于产生内在不精确性。 第四条 管理层偏向,是指管理层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时缺乏中立性。第五条 管理层的点估计,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和披露会计估计时选择的金额。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得出的、用于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的某项金额或金额区间。 第七条 会计估计的结果,是指会计估计涉及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在了结或者确定时的实际金额。 第三章 目 标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依据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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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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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财会〔201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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