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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个税纳税起征点 税种适用纳税人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增值税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深圳:货物月5000元;劳务月3000 元自2005年10月1日起深国税发[2005]143号深圳:每次(日)200元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修正)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深圳市:月20000;每次(日)500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财税〔2013〕52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和财税〔2015〕96号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薪所得工薪所得按月减除3500元,港澳台及外籍个人另扣除附加费13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 2011年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