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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96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56
问: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01〕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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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07
问: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2〕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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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96
问: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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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08
问: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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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02
问: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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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11
问: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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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38
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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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97
问: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国税函〔2009〕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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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92
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是否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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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15
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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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09
问:个人首次购买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废止)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根据财税号〔2013〕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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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06
问: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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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88
问: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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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57
问: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答:财税〔201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期为三年。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10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96
问: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答:根据财税〔201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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