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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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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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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7〕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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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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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起转让,契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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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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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纳税地点?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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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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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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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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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税率?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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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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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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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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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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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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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1999〕6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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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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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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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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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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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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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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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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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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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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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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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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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征税范围?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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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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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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