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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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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否免征车船税?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根据国务院令第611号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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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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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捕捞、养殖渔船是否免征车船税?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根据国务院令第611号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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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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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多少年内免征车船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11号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制订)的规定: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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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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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多少年内免征车船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11号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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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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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11号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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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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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根据国务院令第611号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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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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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611号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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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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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动车车船税可以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根据国税发〔2008〕74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署,陆续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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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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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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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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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备  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60元至36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至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商用车客  车每辆480元至144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货  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至120元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游  艇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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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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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或征税范围?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根据国务院令第611号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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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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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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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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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堤围费开征和免征时间开征时间: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11月30日颁布的《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深府[2007]25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征堤围费。堤围费的费率表销售(营业)额亿元费率1以下(含本级)0.1‰1—100.08‰10-200.06‰20-300.04‰30以上0.02‰ 免征时间:根据2014年9月5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免征我市堤围防护费的通告》和2014年9月17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我市堤围防护费的通告》文件规定:自2014年9月1日(所属期)起,我市免征堤围防护费。请我市未申报缴纳所属期2014年8月及以前的堤围防护费的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尽快办理缴费,其中按季度缴费的缴费人应认真核算7、8月份的堤围防护费,按时缴纳第三季度除9月以外的堤围防护费。申报缴费期截至后,我局将停止堤围防护费代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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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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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和咨询《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答:缴费人可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全市各地税缴费网点了解《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咨询电话:市便民服务热线:12345(24小时热线)市地税局电话:123662市水务局电话:83072658(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咨询网站:市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市水务局网站www.szwr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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