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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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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12 号——银行间函证程序(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本准则所称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 第三条 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 第二章 询证函的编制与寄发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与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下列主要因素: (一)账户余额的大小; (二)交易的性质、数量和金额;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 (四)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确认银行对所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予以回函。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询证函时,可选用下列方法: (一)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确认银行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要求确认银行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详细情况,据以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比较。在选用上述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函证的目的、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经商业银行同意,以商业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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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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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13 号 ——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商业银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促进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适用于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 第二章 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治理层及其任命的管理层负责。这种责任旨在确保实现下列主要目的:(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技能和诚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三)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四)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遵守包括有关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六)充分保障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条 管理层负责建立会计信息系统,保持足以支持财务报表的会计记录,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层的责任还包括确保注册会计师完整地、不受限制地获得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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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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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31 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事项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环境事项是指: (一)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环境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或自愿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二)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环境的破坏对他人或自然资源造成的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偿责任,包括由原使用者(或所有者)造成的环境破坏引起的责任。 第四条 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主要包括: (一)因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导致资产减值,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因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需要计提补救、赔偿或诉讼费用,或支付罚款等; (三)某些被审计单位,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化工厂或废弃物管理公司,因其核心业务而随之带来的环境保护义务; (四)被审计单位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推定义务; (五)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或有负债; (六)在特殊情况下,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并由此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五条 对环境事项的恰当确认、计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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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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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32 号 ——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作为最终使用者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最终使用者,是指为了达到套期、资产负债管理或投机目的,通过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金融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第四条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并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 (二)通过未平仓或投机性头寸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 第六条 所有金融工具都有一定的风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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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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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33 号 ——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电子商务,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从事的商品购买和销售、劳务接受和提供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广泛使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产生了新的风险因素,需要被审计单位有效应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电子商务进行考虑,旨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而非对电子商务系统或活动本身提出鉴证结论或咨询意见。 第二章 知识和技能的要求第六条 当电子商务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适当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务知识,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了解开展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审计证据; (三)考虑被审计单位依赖电子商务的程度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第七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三章 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了解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导致的被审计单位经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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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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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019.12.30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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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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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2023.8.18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六、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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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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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月1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2021.11.22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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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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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8.2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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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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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8.2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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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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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注释】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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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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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016.9.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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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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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014.12.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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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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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 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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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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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 号——财务报表审阅(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 第五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得出审阅结论的基础。 第二章 审阅范围和保证程度第七条 审阅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阅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阅程序的总和。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确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所要求的程序。必要时,还应当考虑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 第八条 由于实施审阅程序不能提供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要求的所有证据,审阅业务对所审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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