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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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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7.01.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第四条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第五条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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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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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比较信息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对期初余额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 第三条 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的性质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比较信息包括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履行比较信息的报告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采用的方法通常由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可能在业务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 第四条 本准则第三条提及的两种方法导致审计报告存在下列主要差异: (一)对于对应数据,审计意见仅提及本期; (二)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提及列报的财务报表所属的各期。 本准则对每种方法分别提出不同的审计报告要求。 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比较信息,是指包含于财务报表中的、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与一个或多个以前期间相关的金额和披露。 第六条 对应数据,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这些金额和披露只能和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称为“本期数据”)联系起来阅读。对应数据列报的详细程度主要取决于其与本期数据的相关程度。 第七条 比较财务报表,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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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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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编辑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就本准则第四条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澄清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第二章 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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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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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无论其他信息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告可能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务于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组合。 第二条 本准则以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因此,本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描述的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为背景来理解。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 获取超过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条 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阅读和考虑其他信息,是由于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第四条 本准则也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以下信息发生关联: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且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会产生误导。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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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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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财会〔2017〕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年6月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本准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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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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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至第 1521 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运用这些审计准则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特定账户或特定项目审计相关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取代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等。 第七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披露。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三章 目 标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依据审计准则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在以下环节作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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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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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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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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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 资(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 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本准则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 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第七条 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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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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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披露的情形,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情形除外。第四条下列各项的计量和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与公允价值类似的其他计量属性的计量和披露,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的可变现净值、《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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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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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号 ——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 要素的特殊考虑 (2021 年 12 月 9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至第 1521 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包括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审计准则。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和 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三条 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采用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也可能采用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如果采用特殊目的编制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 的特殊考虑》也适用于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 第四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并出具报告的情况。这种情况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五条 本准则并不取代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 定 义第六条 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简称特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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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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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政部2014年2月17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一)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第三条合营安排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合营安排参与方既包括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也包括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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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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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4 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2021 年 12 月 9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简要财务报表来源于由同一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简要财务报表,是指源于财务报表但详细程度低于财务报表的历史财务信息。简要财务报表对被审计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会计期间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作出与财务报表一致但详细程度较低的结构性表述。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某些商业目标(比如投标)而编制简要财务报表。 第四条 已审计财务报表,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是编制简要财务报表的依据。 第五条 采用的标准,是指管理层在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时采用的标准。第三章 目 标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是否适当;(二)如果承接该业务,对根据获取的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对简要财务报表形成意见,并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意见,说明形成意见的基础。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业务的承接第七条 只有在已经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并且简要财务报表的内容来源于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第八条 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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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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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政部2014年3月14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第三条本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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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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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11 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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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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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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