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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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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第三条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第四条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第五条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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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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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书面声明(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 第四条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 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 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管理层时,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第三章 目 标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向管理层获取其认为自身已履行编制财务报表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完整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审计准则有要求,通过书面声明支持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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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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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章 会计政策第三条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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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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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时的特殊考虑,特别是涉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集团审计的特定方面,其他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集团审计。 第三条 在执行非集团审计时,如果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或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集团项目组可以决定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的审计证据,但仍需要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保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包括充足的时间。 集团项目合伙人还需要对指导、监督集团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无论是集团项目组还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都需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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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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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第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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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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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11 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本准则的范围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包括: (一)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二)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下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未设立内部审计的情形。 第三条 在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本准则中与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条款不适用: (一)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活动与审计不相关;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通过实施程序获取对内部审计的初步了解后,预期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利用其工作。 本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以调整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缩小其范围,是否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仍然由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作出决策。 第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计划不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本准则与直接协助相关的要求不适用。 第五条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禁止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审计准则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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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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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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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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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专家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项目组拥有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成员,或向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咨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及其应用指南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二)注册会计师利用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的工作,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即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及其应用指南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专家,即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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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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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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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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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作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其他审计准则也包含出具审计 报告时适用的报告要求。 第三条 本准则建立在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础上,适用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特定账户或特定项目审计相关的特殊考虑。当某一审计业务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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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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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第四条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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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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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形成审计意见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 在任何情形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报告要求均适用,本准则不再重述其规定,除非本准则明确涉及或修改这些报告要求。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 (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非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五条 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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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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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政部2014年2月17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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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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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以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补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应用指南针对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如果审计报告中包含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本准则规范了关键审计事项和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提供的补充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及其应用指南针对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沟通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及其应用指南针对审计报告中与其他信息相关的沟通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 第五条 本准则附录 1 和附录 2 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在这些情况下,本准则对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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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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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沟通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旨在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其了解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帮助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 第四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就与被审计单位、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已执行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进一步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提供基础。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注册会计师已就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不能代替下列事项:  (一)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披露,或为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而作出的披露(如适用);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根据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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