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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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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33 号 ——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电子商务,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从事的商品购买和销售、劳务接受和提供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广泛使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产生了新的风险因素,需要被审计单位有效应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电子商务进行考虑,旨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而非对电子商务系统或活动本身提出鉴证结论或咨询意见。 第二章 知识和技能的要求第六条 当电子商务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适当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务知识,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了解开展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审计证据; (三)考虑被审计单位依赖电子商务的程度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第七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三章 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了解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导致的被审计单位经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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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 号——财务报表审阅(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 第五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得出审阅结论的基础。 第二章 审阅范围和保证程度第七条 审阅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阅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阅程序的总和。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确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所要求的程序。必要时,还应当考虑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 第八条 由于实施审阅程序不能提供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要求的所有证据,审阅业务对所审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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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四条 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 第二章 承接与保持业务第五条 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或保持其他鉴证业务: (一)鉴证对象由预期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二)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基础上,未发现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的情况; (三)确信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人员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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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11 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可以表现为预测、规划或两者的结合,可能包括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的一项或多项要素。 本准则所称预测,是指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最佳估计假设是指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 本准则所称规划,是指管理层基于推测性假设,或同时基于推测性假设和最佳估计假设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推测性假设是指管理层对未来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该事项或行动预期在未来未必发生。 第三条 在执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管理层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最佳估计假设并非不合理;在依据推测性假设的情况下,推测性假设与信息的编制目的是相适应的;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在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 (三)预测性财务信息已恰当列报,所有重大假设已充分披露,包括说明采用的是推测性假设还是最佳估计假设; (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与历史财务报表一致,并选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第四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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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本准则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报告致送对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报告使用者自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结论。 第四条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仅限于参与协商确定程序的特定主体使用,以避免不了解商定程序的人对报告产生误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本准则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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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11 号——代编财务信息(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以下简称代编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代编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使用的程序并不旨在、也不能对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 本准则不对代编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第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代编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编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拟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二)说明不能依赖代编业务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行为; (三)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性质; (四)说明客户管理层应当对提供给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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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 年 11 月 19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有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应对措施。本准则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就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范围,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了有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和记录的要求。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所有其他准则的前提和基础。 其他一些执业准则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要求。例如,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的相关责 任。 第四条 除本准则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六条 本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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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 年 11 月 19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和记录项目质量复核方面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所有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 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实施的项目质量复核,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设计和实施的一项应对措施。项目质量复核由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项目层面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按照本准则要求实施的程序的性质、 时间安排和范围,因项目或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如果某一项目需要项目组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较少,则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需要执行的程序可能较为简单。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 管理》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责任,该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应对措施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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