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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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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了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得出结论。 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得出的结论,考虑了对未更正错报的评价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恰 当运用重要性概念的责任。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第四条 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予更正的错报。 第三章 目 标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 (二)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累积识别出的错报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累积审计过程中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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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审计证据的构成,明确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和评价所有审计证据。其他审计准则对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规范了审计的具体方面对审计证据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等准则规范了针对特定问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等准则规范了获取审计证据需要实施的具体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准则规范了对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评价。 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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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本准则第一条提及的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章 目 标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特定项目的下列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和索赔事项的完整性; (三)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分部信息的列报。 第三章 要 求第一节 存 货第四条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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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 证(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的规定使用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诉讼和索赔事项实施询问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规定了有关诉讼和索赔的审计程序。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规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第四条 下列审计准则明确了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性:(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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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即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除本准则以外,其他审计准则也对注册会计师使用分析程序作出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时,还需要遵守这些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目 标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二)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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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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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审计抽样 (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审计抽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要求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该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用以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能够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审计抽样是其中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作为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审计证据》的补充,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选择审计样本以实施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以及评价样本结果时对统计抽样和非统计 抽样的使用。 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审计抽样(即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第五条 总体,是指注册会计师从中选取样本并期望据此得出结论的整个数据集合。 第六条 抽样单元,是指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第七条 统计抽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抽样方法: (一)随机选取样本项目; (二)运用概率论评价样本结果,包括计量抽样风险。 不同时具备前款提及的两个特征的抽样方法为非统计抽样。 第八条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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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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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进行审计时如何应用相关准则,这些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等。 本准则还对如何评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错报,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作出了规范。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估计不确定性,是指会计估计在计量时易于产生内在不精确性。 第四条 管理层偏向,是指管理层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时缺乏中立性。第五条 管理层的点估计,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和披露会计估计时选择的金额。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得出的、用于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的某项金额或金额区间。 第七条 会计估计的结果,是指会计估计涉及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在了结或者确定时的实际金额。 第三章 目 标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依据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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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相比,这些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 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 (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实际或潜在的影响,许多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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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责任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被审计单位、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假设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则被审计单位对其资产和负债的记录是建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的基础上的。 第三条 某些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然而,如本准则第二条所述,如果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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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对期初余额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财务报表包括比较财务信息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 同样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 对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的活动提出补充要求。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首次审计业务,是指在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承接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期初余额也包括期初存在的需要披露的事项,如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第五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目 标第六条 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 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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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期后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对于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相关的事项,本准则不予规范,而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作出规范。然而,这种其他信息可能揭示出本准则范围内的期后事项。 第二条 财务报表可能受到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影响。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专门提及期后事项,将其区分为下列两类: (一)对财务报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 (二)对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 审计报告的日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表明,注册会计师已考虑其知悉的、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和交易的影响。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期后事项,是指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的事实。 第四条 财务报表日,是指财务报表涵盖的最近期间的截止日期。 第五条 审计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 第六条 财务报表报出日,是指审计报告和已审计财务报表提供给第三方的日期。 第七条 财务报表批准日,是指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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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书面声明(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 第四条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 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 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管理层时,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第三章 目 标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向管理层获取其认为自身已履行编制财务报表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完整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审计准则有要求,通过书面声明支持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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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时的特殊考虑,特别是涉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集团审计的特定方面,其他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集团审计。 第三条 在执行非集团审计时,如果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或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集团项目组可以决定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的审计证据,但仍需要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保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包括充足的时间。 集团项目合伙人还需要对指导、监督集团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无论是集团项目组还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都需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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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11 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本准则的范围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包括: (一)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二)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下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未设立内部审计的情形。 第三条 在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本准则中与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条款不适用: (一)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活动与审计不相关;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通过实施程序获取对内部审计的初步了解后,预期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利用其工作。 本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以调整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缩小其范围,是否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仍然由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作出决策。 第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计划不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本准则与直接协助相关的要求不适用。 第五条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禁止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审计准则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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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专家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项目组拥有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成员,或向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咨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及其应用指南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二)注册会计师利用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的工作,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即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及其应用指南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专家,即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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