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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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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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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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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要求的、明确允许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实务惯例)作出的解释性或描述性信息。披露是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可能在财务报表表内反映,或者通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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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 标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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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 年 11 月 19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层面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与之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 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 第五条 审计项目组在项目合伙人的领导下,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下,通过遵守本准则的要求,承担下列责任: (一)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传递或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的信息,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所要求的、适用于该审计项目的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二)考虑审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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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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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类型的项目复核以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监控活动;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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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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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重要的。对舞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进行遏制,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这一文化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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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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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进行单独测试并出具报告的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很大。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法规,构成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法规框架。 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有直接影响,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而有些法律法规需要管理层遵守,或规定了允许被审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但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某些被审计单位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如银行或化工企业等。而有些被审计单位仅受到通常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如安全生产和公平就业等。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面临罚款、诉讼或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后果。 第四条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保证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包括遵守那些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被期望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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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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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治理结构和规模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并针对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实体提出了特殊考虑。本准则并不规范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或所有者的沟通,除非他们同时履行治理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但对于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如果治理层对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考虑到有效的双向沟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本准则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并明确了应当与其沟通的一些具体事项。 作为对本准则沟通要求的补充,本准则附录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需要沟通的补充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针对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业务约定或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沟通本准则或其他审计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 本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的沟通。但是,有效的双向沟通十分重要,这有助于: (一)注册会计师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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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体系以及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的责任,本准则不对注册会计师在这 方面的责任提出额外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审计相关事项的责任。 第三条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无论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还是在审计工作的其他阶段,注册会计师都有可能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本准则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哪些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内部控制事项。 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一)某项控制的设计、执行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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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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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目 标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 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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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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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并按照本准则的 规定充分地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 (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 (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 (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 (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 目 标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三章 要 求第一节 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 第二节 初步业务活动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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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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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重大错报风险可能是错误导致的,也可能是舞弊导致的。除本准则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不同规模或复杂程度的被 审计单位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其中: (一)政策,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实施控制而作出的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规定; (二)程序,是指为执行政策而采取的行动。 第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体系,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能够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目标。在本准则的框架下,内部控制体系包含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一)内部环境(控制环境); (二)风险评估; (三)内部监督;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系统与沟通); (五)控制活动。 第六条 认定,是指管理层针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作出的一系列明确或暗含的意思表达。 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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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运用重要性概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 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如何运用重要性概念。 第三条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角度阐释重要性概念。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以不同的术语解释重要性,但通常而言,重要性概念可从下列方面进行理解: (一)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二)对重要性的判断是根据具体环境作出的,并受错报的金额或性质的影响,或受两者共同作用的影响; (三)判断某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在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整体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作出的。由于不同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可能差异很大,因此不考虑错报对个别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重要性概念的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对重要性概念作出规定,本准则第三条为注册会计师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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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定 义第二条 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下列两类程序: (一)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 (二)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三条 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目 标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总体应对措施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第二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七条 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针对每项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考虑评估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依据;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依据包括: (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的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即固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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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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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41 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服务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涉及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以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这些准则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被审计单位将部分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很广,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指令执行特定任务,到整体替代被审计单位部分业务单元或职能。服务机构提供的很多服务构成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这些服务都与审计相关。 第四条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对服务的控制,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则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服务机构的多数控制可能是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系统的一部分,或者是与之相关的控制,如与资产安全相关的控制。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影响到下 列任何一项,则该服务被视为构成被审计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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