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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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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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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已经发生的合理支出,但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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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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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释】依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解读】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其均与经济合同直接相关,属于生产经营中的责任赔偿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会对犯罪人产生直接的人身痛苦和社会后果等,判处罚金以犯罪人是否触犯刑律,且是否属于财产刑为先决条 件。罚金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附加刑。没收财产是指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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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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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借款涉税政策 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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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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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可以开具“具免税发票”范围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604:代收印花税;605:代收车船使用税;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1:不征税自来水;612:建筑服务预收款;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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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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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贷款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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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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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21年度起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分项计算改为统一计算加计扣除限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四、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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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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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答:各地方政策不一样【政策一】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政策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释】从上述国家层面上的政策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方教育附加并不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列举范围内,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部分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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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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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政策一】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政策二】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政策三】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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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点击次数: 80
问: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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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点击次数: 36
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何时申报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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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点击次数: 45
问: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答:企业发生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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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点击次数: 41
问: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根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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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9
点击次数: 45
问:发起人或捐赠人对公益性组织设立时的初始投款(原始基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政策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政策二】根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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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9
点击次数: 47
问: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资产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规定: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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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9
点击次数: 53
问: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财税函字〔2000〕26号《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规定: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 《关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扣除。财税字[1997]77号文下发前因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己提折旧,不再追溯调整,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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