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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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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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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进口粗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答:根据财关税〔2009〕60号《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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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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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的税收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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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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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钻石交易增值税政策?答:根据国税发〔2006〕131号《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石和成品钻石。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需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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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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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黄金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02]142号《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根据国税发明电〔2002〕47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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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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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5〕1060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12月1日前注册的期货仓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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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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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义务时间汇总项目纳税时间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依据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如下: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移送的当天。8、进口货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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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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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答: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一、征税范围(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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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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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技术转让和专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服务和无形资产(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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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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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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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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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服务全面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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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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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条件 纳税人类型销售额标准依据文件1、企业类纳税人500万元以上(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8〕33号2、低于上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和新设立的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4、其他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5、实地核查(深圳)2013年12月1日起深圳市一般纳税认定及辅导期转正不用实地核查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核查的通知6、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7、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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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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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附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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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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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 项目会计增值税所得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2.销售代销货物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定义(备注1)不确认收入(或收入合并抵销)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6.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7.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8.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9.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不视同销售,不征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视同销售,征12.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如:推广礼品)不确认收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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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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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政策内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享受优惠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据文件号: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即征即退税额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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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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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退还?答:根据财税〔2011〕107号《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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