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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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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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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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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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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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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四、对黄金交易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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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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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1.标准黄金产品    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标准黄金产品    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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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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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2000-07-28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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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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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   1996-12-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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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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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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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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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94)财税字第46号  1994-07-04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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