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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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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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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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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困难减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能预见及避免的事件。重大损失指因上述因素造成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同期收入总额的20%(含)。(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四)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产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五)经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州市、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需重点扶持的企业。(六)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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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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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2023.9.22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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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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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现就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三)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四)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五)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六)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  (七)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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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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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三北地区”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6〕94号《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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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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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答: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0号“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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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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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哪些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7号《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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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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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14号《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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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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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民航机场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2号《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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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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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力行业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地字〔1989〕44号“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规定: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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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19
问: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便字第8号“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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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39
问: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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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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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三、除一、二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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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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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煤炭企业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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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54
问:对矿山企业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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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00
问: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11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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