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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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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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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74
问: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答:根据财税字〔1996〕77号《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增值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二、营业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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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84
问: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答:根据财税字〔1996〕77号《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增值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二、营业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三、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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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80
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纳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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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21
问: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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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62
问: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如何计征个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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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23
问: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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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57
问: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的个税问题?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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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23
问:企业买卖股票和基金的差价收入按规定计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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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4
问:个人买卖股票和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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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24
问: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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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56
问: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问题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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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85
问: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及转化科技成果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字〔1999〕45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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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12
问: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01〕5号《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三、对非营利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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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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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9〕17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现将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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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15
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08]136号《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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