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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90
问:电力行业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地字〔1989〕44号“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规定: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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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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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便字第8号“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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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26
问: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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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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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三、除一、二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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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86
问:对煤炭企业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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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39
问:对矿山企业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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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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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11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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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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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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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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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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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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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油发〔1990〕3号《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2.码头用地。3.输油气管线用地。4.通讯天线用地。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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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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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发〔1990〕853号《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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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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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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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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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发〔1991〕1404号《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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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82
问: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1996〕656号《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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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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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字〔1999〕264号《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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