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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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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023.9.25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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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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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 2021.10.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注册在新疆困难地区和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并实质性运营。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三、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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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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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  2021.5.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推动新疆发展,现就新疆困难地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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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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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2.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3.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4.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5.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   6.中国狮子联会   7.阿尔茨海默病防治协会   8.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二、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6.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7.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   8.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9.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0.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2.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13.中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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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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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4年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4.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5.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6.济仁慈善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澜之教育基金会  二、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3.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三、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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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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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4.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5.健坤慈善基金会6.陶行知教育基金会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8.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9.中国电影基金会10.韬奋基金会1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12.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1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1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15.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16.中国航天基金会17.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18.鲁迅文化基金会19.河仁慈善基金会20.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21.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22.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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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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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周大福慈善基金会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3.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5.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6.欧美同学基金会7.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8.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9.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二、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2.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3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4 .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5 .凯风公益基金会6.南都公益基金会7 .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8.爱佑慈善基金会9 .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10.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11.开明慈善基金会12.智善公益基金会13.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14.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15.中远海运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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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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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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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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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二)由县级以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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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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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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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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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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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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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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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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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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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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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018.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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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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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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