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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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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  2005.8.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供电企业收取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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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  2005.8.3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段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鉴于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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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  2005.2.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    (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  ×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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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11.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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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  2004.11.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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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2004.8.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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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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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2003.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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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  2002.12.20 【注释】条款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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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2002.4.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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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  2000.8.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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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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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  1998.5.12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三)如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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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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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1995.10.18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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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  199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一)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账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四、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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