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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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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8.11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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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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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023-9-3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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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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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2009.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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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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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第一次备案时填写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   □ 按照实际成本分摊  □  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启用月份(税款所属期)变更分摊方式时填写原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后启用月份(税款所属期)变更后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原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填报日期:  注: 1、请在所选定的分摊方式前打“∨”;2、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一经选择后,一年内不得变更;3、此表一式二份。    样本: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样本)纳税人识别号:4403000000XXX纳税人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第一次备案时填写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V 按照实际成本分摊  □  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启用月份(税款所属期)2005年1月1日变更分摊方式时填写原进项税额核算方式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变更后启用月份(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变更后进项税额核算方式按照实际成本分摊变更原因据实填写财务负责人(签章): 张2      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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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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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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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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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019.12.31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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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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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3.2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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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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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019.11.12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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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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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019.9.19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关于加计抵减(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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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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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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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4.20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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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2016.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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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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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5.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适用于我市部分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公告。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本级数)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重新核定。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5月5日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植物油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单耗数量(吨)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豆油大豆5.46豆粕大豆1.26卵磷脂大豆432.17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单耗数量(吨)绿雪生物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活菌奶鲜奶0.8727芦荟奶鲜奶0.4208鲜酪乳鲜奶1.0056调味乳鲜奶1.1236复原乳鲜奶1.13983.3G原味鲜酪乳鲜奶1.0452原态酪乳鲜奶1.0389深圳市时代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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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2014.7.2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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